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脫離貧窮措施者,應定期輔導及查核。
依據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辦理脫離貧窮措施時,應定期進行輔導及查核工作。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定期與民間團體合作,提供必要的指導與支持,並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脫貧措施的有效實施。一個相關的範例是,主管機關可能會定期舉辦講習班或工作坊,向民間團體提供相關培訓和指導,以提高其脫貧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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