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辦理脫離貧窮措施指標、教育訓練課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執行。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來訂定脫離貧窮的措施指標和教育訓練課程,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執行。 資料來源: 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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