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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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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符合政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所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發有關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淹水、住屋受災,或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金規定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2. 2.前項所定災後六個月期間,自災害發生之當月一日起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符合政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所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核發有關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淹水、住屋受災,或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金規定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2. 災後六個月期間的計算起始日為災害發生當月的第一天。 根據內政部民政署所提供的「災害救助金核發原則及救助標準」,災後六個月期間內符合救助標準的災民可以獲得相關救助金額,這些救助金的一部分將用於支付被保險人在災後期間內的國保保費。這意味著被保險人在災後六個月期間內不需要自行支付國保保費,而是由中央政府提供支援。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受災人民在災後期間能夠繼續享受國保的保障,而不需要為保費支付負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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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符合政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所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核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