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條包含以下幾個項目: 1.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 根據這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金融機構作為承辦機構,負責辦理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相關業務。 2.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 根據這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在承辦機構開立一個總帳戶,用於存放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的開戶金、自存款和政府提供的款項。開戶人的教育發展帳戶的開立和結清,都需要由總帳戶進行辦理。 3.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根據這一項,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的開戶人名冊,在總帳戶下按照個別開戶人進行分戶列帳管理。 4. 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 根據這一項,中央主管機關為了方便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可以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的自存款。 以上是對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10條的釋義,其中的參考資料包括該法規本身以及相關的指示公告、名冊等。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
立法理由一、為使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業務穩定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政策執行之需要,指定合適之金融機構承辦業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另為達成協助開戶人開立及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目的,並統籌管理該帳戶內之各類款項,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總帳戶,以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之用。 三、第三項明定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開戶人名義分戶列帳標識,以管理其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爰開戶人無須留存印鑑及持有存摺,與現行金融實務實體帳戶之運作不同。 四、為提供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便利之儲蓄管道,以提升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為開戶人長期儲蓄之意願,爰於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諸如便利超商等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
一、為使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業務穩定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政策執行之需要,指定合適之金融機構承辦業務,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另為達成協助開戶人開立及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目的,並統籌管理該帳戶內之各類款項,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總帳戶,以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之用。 三、第三項明定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開戶人名義分戶列帳標識,以管理其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爰開戶人無須留存印鑑及持有存摺,與現行金融實務實體帳戶之運作不同。 四、為提供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便利之儲蓄管道,以提升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為開戶人長期儲蓄之意願,爰於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諸如便利超商等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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