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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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立案之托嬰中心,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設備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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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10條,已立案的托嬰中心必須在本辦法施行日後的六個月內完成監視錄影設備的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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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