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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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9 條規定,若托嬰中心未遵守本辦法規定辦理、未配合查調或隱匿事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托嬰中心管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托嬰中心管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針對未遵守法規、未配合調查或隱匿事證的托嬰中心進行處理。具體的處理措施會根據違規的情節和嚴重程度來確定。 參考資料: -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9 條 - 托嬰中心管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一百零八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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