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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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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配合查調或隱匿事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9 條規定,若托嬰中心未遵守本辦法規定辦理、未配合查調或隱匿事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托嬰中心管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托嬰中心管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針對未遵守法規、未配合調查或隱匿事證的托嬰中心進行處理。具體的處理措施會根據違規的情節和嚴重程度來確定。 參考資料: -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9 條 - 托嬰中心管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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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9 條規定:「托嬰中心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配合查調或隱匿事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