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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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托嬰中心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因托育照顧爭議事件申請查閱攝錄影音資料,應於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日起十四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敘明具體事由,向托嬰中心提出申請。知悉之日已逾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資料保存期限且刪除者,托嬰中心不予提供。
- 2.前項查閱時段,應以事件發生期間之影音為限,並由托嬰中心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陪同;必要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陪同查閱。查閱時,不得翻攝。
- 3.第一項申請人基於證據保全需要,得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複製或保存前項之攝錄影音資料,托嬰中心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 4.前項取得之攝錄影音資料,其處理、保存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確保資料安全並防止外洩,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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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8條規定如下: 1.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托育兒童的人在托育照顧爭議事件中,若申請查閱攝錄影音資料,需在事件發生或知悉後的十四天內,填寫申請書並具體敘明事由,向托嬰中心提出申請。若已超過規定的資料保存期限並被刪除,托嬰中心則不予提供查閱。 例子:如果家長在事件發生後的十四天內提出查閱攝錄影音資料的申請並提供具體事由,則托嬰中心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 2. 查閱攝錄影音資料的時段應限於事件發生期間,並由托嬰中心主管或其指定的人員陪同查閱。必要時,可以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陪同查閱。在查閱過程中,不得進行翻攝。 例子: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在事件發生期間申請查閱攝錄影音資料,托嬰中心應該安排其主管或指定人員陪同查閱,並在需要時通知相應的主管機關派員協助。 3. 第一項申請人為了維護證據保全的需要,可以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複製或保存前項的攝錄影音資料,托嬰中心有提供協助的責任。 例子:如果申請人認為有必要保留或複製攝錄影音資料以作為證據,可以請求主管機關的協助,而托嬰中心也有提供協助的責任。 4. 從第3項取得的攝錄影音資料,在處理、保存和利用上,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確保資料安全並防止外洩,以維護當事人的隱私權益。 例子:托嬰中心在處理、保存和利用攝錄影音資料時,應該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確保資料的安全性,並加以防止外洩,以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益。
- 監護人名詞
- 第五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隱私權名詞
-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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