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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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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專責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設備,有異常、故障或影響運作效能之虞時,應儘速修復。 二、保存、建檔及加密攝錄之影音資料。
  2. 2.前項第一款檢查及維護,應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至少一年。
  3. 3.第一項第二款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資料之查閱及刪除,應作成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的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5條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 前條專責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設備,有異常、故障或影響運作效能之虞時,應儘速修復。 二、保存、建檔及加密攝錄之影音資料。 根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托嬰中心的專責人員有責任定期檢查、保養和維護監視錄影設備,一旦發現異常、故障或可能影響設備運作效能的情況,應儘速進行修復。此外,專責人員還需要負責保存、建檔和加密攝錄的影音資料。 2. 前項第一款檢查及維護,應作成紀錄,並妥善保存至少一年。 根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專責人員在進行檢查和維護時,應該記錄相關細節,並且將這些紀錄妥善保存至少一年。 3. 第一項第二款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資料之查閱及刪除,應作成紀錄。 根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5條第3款的規定,所錄製的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此外,對於資料的查閱和刪除,也應該記錄相關細節。 範例:如果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的專責人員發現設備存在故障,他們需要立即進行修復並記錄這一過程。此外,如果有需要查閱或刪除影音資料,專責人員也需要進行相關紀錄。這些紀錄的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而影音資料本身至少必須保存三十日。 參考資料: 台灣托育協會(2017)。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取自https://www.taiyum.ma.gov.tw/resource/dir/140 *注意:此參考資料僅用於範例說明,實際上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應以最新版本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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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前條專責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設備,有異常、故障或影響運作效能之虞時,應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