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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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托嬰中心負責人及專責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攝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 2.專責人員離職或調職,除應移交設備及攝錄影音資料外,仍應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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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6條,托嬰中心負責人和專責人員有義務對攝錄影音資料進行善良管理,並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他們需要確保攝錄影音資料的保密性,不得隨意洩露或濫用這些資料。 2. 同時,在專責人員離職或調職時,除了應該交接相關的設備和攝錄影音資料之外,他們仍應負有保密的責任。這表示即使他們不再擔任該職位,他們仍然需要遵守保密的要求,不得將這些資料洩露給未經授權的人員。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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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