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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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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托嬰中心負責人及專責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攝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2. 2.專責人員離職或調職,除應移交設備及攝錄影音資料外,仍應負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6條,托嬰中心負責人和專責人員有義務對攝錄影音資料進行善良管理,並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他們需要確保攝錄影音資料的保密性,不得隨意洩露或濫用這些資料。 2. 同時,在專責人員離職或調職時,除了應該交接相關的設備和攝錄影音資料之外,他們仍應負有保密的責任。這表示即使他們不再擔任該職位,他們仍然需要遵守保密的要求,不得將這些資料洩露給未經授權的人員。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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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6 條規定:「托嬰中心負責人及專責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攝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