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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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托嬰中心應於下列區域裝設設備: 一、戶外區域: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 二、室內公共區域: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及供兒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間。
- 2.前項設備,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畫面為彩色、清晰可辨識。 二、攝錄角度為全面。 三、年、月、日、時、分準點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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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托嬰中心應在特定區域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其中包括戶外區域的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和戶外走道,以及室內公共區域的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及供兒童盥洗的入口前空間。 根據參考資料,托嬰中心設備應該具備的功能有三個:畫面需為彩色、清晰可辨識,攝錄角度應為全面,並在畫面上呈現年、月、日、時、分等時間準確的資訊。 例如,某托嬰中心在室外走道安裝了監視錄影設備,該設備具備彩色畫面並擁有全面的攝錄角度,同時在畫面上能清楚呈現日期和時間,以達到監控的效果。這樣的設備可以幫助中心確保兒童的安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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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