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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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設備安全管理。 六、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七、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九、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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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4條,社會福利機構應該制定安全維護計畫,其中包括以下內容: 1.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內部管理程序:包括詳細說明機構內部處理個人資料的程序和流程。 2. 個人資料的範圍及項目:明確指出所蒐集、處理和利用的個人資料的類別和內容。 3.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包括確保資料安全的措施,以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和管理。 4. 事故的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制定應對資料安全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變計劃,並明確通報程序。 5. 設備安全管理:對於處理個人資料的設備,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保護設備不受未授權訪問、損壞或竊取。 6.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建立定期的資料安全稽核機制,以確保機構內的個人資料處理活動符合相關法規和政策。 7.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確保對於個人資料的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的保存和追踪。 8. 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明確指出當業務終止時,應如何處理存儲的個人資料。 9.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的整體持續改善方案:制定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的計劃,包括定期檢討和更新安全維護措施。 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福利司保護與治理保護科 (2016)。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取自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2.aspx?mode=view&id=1350275616021
- 福利機構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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