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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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人員應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與其他相關事項,並定期出具報告及提出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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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6條,專責人員負責以下事項: 1. 規劃、訂定、修正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計畫。 2. 執行安全維護計畫,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3. 在業務終止後,負責制定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4. 定期出具報告,報告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狀況。 5. 提出改善計畫,針對發現的安全問題或風險,提出改善措施。 舉例來說,專責人員可以訂定一套強固的密碼和存取控制政策,確保只有授權的人員可以存取個人資料,並且定期進行網絡安全檢查和漏洞測試,以發現和修復潛在的安全風險。此外,專責人員應評估並建立適當的災難恢復計畫,以確保在災難情況下能夠及時回復個人資料的安全。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例子,詳細的安全維護計畫應根據具體的社會福利機構和其所處的情況進行設計。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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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