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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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福利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其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 2.社會福利機構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7條」第1款,社會福利機構在訂定蒐集個人資料相關規定時,需要確認蒐集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及其必要性,並明確界定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類別和範圍,同時定期檢查所保留的個人資料情況。 2.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7條」第2款,社會福利機構在定期檢視中,如果發現有不屬於蒐集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或者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且不需要保留的個人資料,應該進行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者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 範例參考資料: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7條的主要內容來自於「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範本及技術性補充說明」,該範本由中華民國內政部於2019年6月修訂並公告。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 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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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