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已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登記者,其於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後,應申請為更名登記。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50 條規定,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以代表人名義登記之土地,取得法人資格後須申請更名登記。
Q · 公司籌備期間用代表人名義買的地,成立後要怎麼過戶到公司?
走土地登記規則第 150 條更名登記,原則上免稅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0 條,公司或寺廟在籌備期間以「籌備處代表人 XXX」名義登記的土地,取得正式法人資格或完成寺廟登記後,應申請更名登記,將登記名義從籌備人代表變更為正式法人。法律上認定這是同一財產的名義歸位,不發生所有權移轉,原則上免徵契稅、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可省下數十萬到數百萬稅金。
你跟幾個朋友打算合開一間公司,公司還沒登記成立,但有個千載難逢的土地物件出現了。你們不想錯過,於是先用「籌備處代表人」的名義(也就是用某個股東的個人名字)把地買下來,登記在他名下。地是這樣標示的:「OO 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代表人 XXX」。等公司正式拿到法人資格那天,這塊地必須「歸位」到公司名下,這就是更名登記。重點來了:很多人不知道有這條,誤以為要走「買賣」或「贈與」把地過給公司,結果繳了一大筆契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但本條的更名登記在法律上認定這從頭到尾都是同一筆財產,只是把登記名義從「籌備人代表」改為「正式法人」,原則上不視為移轉,多數情形可以省下這些稅金。寺廟登記也是同樣邏輯。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0 條為法人籌備期間財產歸位之程序規範,規定法人或寺廟於籌備期間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籌備人之代表人名義登記者,於取得法人資格或寺廟登記後,應申請更名登記,將登記名義由籌備人代表變更為正式法人或寺廟。本條建立籌備期間財產合法歸位的程序通道,避免透過買賣或贈與等正式移轉行為而重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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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上地還在「籌備人代表」名下,公司無法主張為公司資產。長期風險巨大:籌備人個人離婚會被當成夫妻財產分配、過世會被當成個人遺產繼承、跟公司翻臉時可能主張地是他的。土地登記規則第 150 條就是為了讓你合法把這塊地歸位到公司名下。實務提示:拿到公司設立登記證明的當下,立刻啟動更名登記,每拖一天風險增加一分。
差別在稅金和法律性質。走更名登記,法律上認為這是「同一財產的名義歸位」,不發生移轉,原則上免徵契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只繳基本登記費。走買賣或贈與,視為財產移轉,要按公告現值繳契稅、土地增值稅、可能還有贈與稅,金額動輒數十萬到數百萬。實務提示:能不能走本條的決定性關鍵在於當初登記時「籌備處代表人」字樣是否完整,這幾個字省下的稅可能比代書費高出千倍。
備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法人代表人證明、原權狀正本、申請書、登記清冊,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遞件辦理,並同步向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避免後續被認定為移轉而追稅。文件齊全情況下地政事務所一般 7-15 個工作日完成。
規範法人或寺廟籌備期間以代表人名義登記之土地,於成立後申請更名登記歸位到正式法人名下的程序規定,是合法省稅通道。
公司或寺廟成立前由發起人代表暫時以「OO 公司籌備處代表人 XXX」名義持有財產的過渡登記方式,是設立中法人取得財產的常見實務。
更名登記法律上認定為「同一財產的名義變動」,不發生移轉效果;所有權移轉則是不同主體間的財產轉讓,須繳契稅、土增稅等。
因法人設立前無權利能力,財產暫以發起人代表名義持有;成立後須將登記名義回歸正式法人,才能完整主張為公司資產。
備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原權狀、申請書,至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遞件,並同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
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法人代表人證明、原權狀正本、籌備人代表身分證明、印鑑證明。
登記費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算,原則上免徵契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地政士代辦費約 1-3 萬元。
原則上免徵契稅(房屋部分 6%)、土地增值稅(按漲價總額 20%-40%)、贈與稅(10%-20%),金額視土地公告現值而定。
符合本條要件時更名登記絕對有利,原則上零稅金;走買賣須繳契稅、土增稅,且須證明買賣對價合理避免被認定為通謀虛偽。
| scenario | tax_burden | legal_nature | prerequisite |
|---|---|---|---|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50 條更名登記 | 原則上免徵契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僅繳登記費 | 同一財產名義歸位,不發生移轉 | 原登記須完整標示「籌備處代表人」字樣 |
| 走買賣過戶 | 按公告現值課徵契稅(房屋)、土地增值稅 | 視為財產所有權移轉 | 需訂立買賣契約並通過稅務查核 |
| 走贈與過戶 | 按公告現值課徵贈與稅(10%-20%)、土地增值稅 | 視為無償移轉 | 需訂立贈與契約並通過稅務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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