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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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價實例估計完竣後,應將估計之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
- 2.前項調整後之單價及其調查估價表之編號,應以鄉(鎮、市、區)為單位,製作地價分布圖。
- 3.第一項估價基準日指每年九月一日,案例蒐集期間為前一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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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7條的解釋,以下是對其各項款的釋義: 第1項:根據地價實例的估計完成後,應將土地的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也就是每年的九月一日。這是為了確保估計的單價能夠符合當時的市場價格。 第2項:在調整後的單價以及調查估價表的編號方面,應以鄉(鎮、市、區)為單位,編製地價分布圖。這有助於整理和呈現土地價格的分布情況,以及提供更方便使用的資訊。 第3項:估價基準日指的是每年的九月一日,而案例蒐集期間則從前一年的九月二日至當年的九月一日。這是為了確保案例的蒐集期間包含了整個一年的資料,反映出較長的時間範圍內的價格變化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今年的估價基準日是2022年9月1日,那麼案例蒐集期間就是從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這段時間內的地價相關案例將被納入考慮並反映在估計中。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13)
- 估價基準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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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