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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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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2. 2.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著差異者,得就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得於適當範圍劃設一般路線價區段。
  3. 3.建築用地中經依法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就該建築使用之土地單獨劃分地價區段。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之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得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形相同而地段不相連之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
  4. 4.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其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屬相同區段地價之地價區段時,得併入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5. 5.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視二側非保留地地價區段之不同,分段劃分地價區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8條,劃分地價區段時,應以鄉(鎮、市、區)為單位,實地勘查並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在勘查時,需考慮多種因素,如地價差異、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以及其他影響地價的因素。根據這些考量,可以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分為同一地價區段。 另外,根據同條第2項,已開闢道路及其附近土地的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有顯著差異時,可以在具有顯著商業活動的繁榮地區依據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劃設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對於繁榮街道以外的已開闢道路,如果鄰接該道路的土地地價顯著較高,可以在適當範圍內劃設一般路線價區段。 根據該條第3項,對於非建築用地中有法定允許局部集中作建築使用且其地價有顯著差異時,應將該建築使用的土地單獨劃分為地價區段。對於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的零星建築用地,或者根據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的零星已建築用地,在同一區段範圍內,可以將地價相近且使用情形相同但地段不相連的零星建築用地視為一個地價區段而另外編訂區段號。 第4項規定了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該單獨劃分地價區段。但是,如果毗鄰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屬於相同區段地價,則可以將它們合併劃為同一地價區段。 第5項規定了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的區段時,可以根據其二側非保留地的地價區段不同,進行分段劃分地價區段。 根據上述分析,可以來解釋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8條的內容。 參考資料: - 土地法第55條第4項(地價區段界線爭議解釋函釋) -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https://www.land.moi.gov.tw/public/form/af200022_2022091458031005.pdf) - 都市法規分析 - 土地與房屋(陳光國、陳弘宇 著)

  • 攜帶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保留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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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8 條規定:「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