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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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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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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因
繼承
、
強制執行
、公用
徵收
及法院判決之原因所為之登記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
第一項之停止登記期間、事項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開始辦理分配日之三十日前公告之。
第一項公告,無須徵詢土地、建築
改良物
所有權
人及他項權利人之意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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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劃區之選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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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劃負擔及工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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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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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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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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