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六章 附則
§ 31–35共 5 條
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得減免土地增值稅,其減免之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財務,應於重劃計畫書所載工程完竣後一年內完成結算並公告之,並應於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撰寫重劃成果報告,檢同有關圖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