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2條,當重劃區內的土地完成分配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人,要求他們在限定期限內進行遷讓或接管。如果逾期不進行接管,則視為已被主管機關接管。 參考資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2條 例:假設某重劃區的土地已經完成分配,主管機關根據該法條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人,要求他們在30天內進行遷讓或接管。如果在期限屆滿後,某土地所有權人仍未進行接管,則主管機關將該土地視為已被接管。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立法理由為使土地所有權人能早日在其分配之土地行使權益,爰明定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其逾期不接管者,為免土地遭占用,造成日後處理困難,並規定自期限屆滿仍拒不接管者,視為已接管。至逾期不遷讓之處理,於第三十一條明定之。
為使土地所有權人能早日在其分配之土地行使權益,爰明定該管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其逾期不接管者,為免土地遭占用,造成日後處理困難,並規定自期限屆滿仍拒不接管者,視為已接管。至逾期不遷讓之處理,於第三十一條明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