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土地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分配確定後,依據分配結果予以協調清理後,逕為轉載或為塗銷登記,並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3條的規定,重劃區內的土地原本可能存在其他項目的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然而,在經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重劃土地分配確定後,這些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將會根據分配結果進行協調清理,並進行轉載或塗銷登記的處理。同時,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也將會收到相應的通知。 舉例來說,如果在某個重劃區內的土地原本存在一個貸款的權利登記,當重劃土地分配確定後,該貸款權利的登記將會被協調清理,可能會將貸款轉移到新的土地上或進行塗銷登記的處理。這一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相關權利人都將會收到通知,確保他們對於土地權益的知情權和利益受到保障。
重劃區內土地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分配確定後,依據分配結果予以協調清理後,逕為轉載或為塗銷登記,並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
立法理由重劃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既視為其原有土地,則其原有土地上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與限制登記,該管主管機關自應依據分配結果予以清理協調。如其權利仍存在,則逕為轉載至新分配之土地;如因土地重新分配至其權利事實上已無法存在,則逕為辦理塗銷登記,以符便民之旨。
重劃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既視為其原有土地,則其原有土地上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與限制登記,該管主管機關自應依據分配結果予以清理協調。如其權利仍存在,則逕為轉載至新分配之土地;如因土地重新分配至其權利事實上已無法存在,則逕為辦理塗銷登記,以符便民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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