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4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項: 1. 第一項規定,在土地重劃後,若地上權、永佃權或地役權無法達到其原設定的目的,則該權利將被視為消滅。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地役權人可以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的補償金。 2. 第二項規定,如果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設定了抵押權或典權,在土地重劃後無法達到其原設定的目的,則該抵押權或典權將被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可以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在其所分配的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然而,如果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則該建築改良物的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可以向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人請求相應的補償金。 3. 第三項規定,前兩項請求權的行使,應在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並在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的兩個月內進行。 參考資料: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行政院公報)
因重劃致地上權、永佃權或地役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地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重劃而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但建築改良物非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其建築改良物之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前二項請求權之行使,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因重劃致地上權、永佃權或地役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宜視為消滅;惟應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重劃而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各該權利亦應視為消滅;惟抵押權與典權性質上可以轉於其他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設定,故於第二項明定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但如建築改良物非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則其建築改良物之抵押權或典權因重劃而消滅者,其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僅得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三、為使權利消滅後所應為之補償早日清結,爰於第三項明定行使該項補償之請求權,應自重劃分配確定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一、第一項明定因重劃致地上權、永佃權或地役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宜視為消滅;惟應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重劃而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各該權利亦應視為消滅;惟抵押權與典權性質上可以轉於其他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設定,故於第二項明定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但如建築改良物非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則其建築改良物之抵押權或典權因重劃而消滅者,其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僅得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三、為使權利消滅後所應為之補償早日清結,爰於第三項明定行使該項補償之請求權,應自重劃分配確定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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