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上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之,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5條,實施重劃後未受分配的土地上存在著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價值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邀集權利人進行協調。如果達成協議,則依照協議結果辦理;如果協議無法達成,則主管機關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的補償地價提存,並將相關資訊列入冊送登記機關進行塗銷登記。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三四六二號判決,當重劃後存在未受分配的土地上存在抵押權或典權的情況時,主管機關應邀集權利人進行協調,以尋求共識解決的方式。如果在兩個月內達成協議,主管機關就依照協議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協議無法達成,主管機關則應將應得的補償地價提存,並送交登記機關進行塗銷登記。 因此,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5條及相關判決,主管機關在重劃後處理未受分配土地上抵押權或典權的程序如下: 1. 在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兩個月內,邀集權利人進行協調。 2. 如果達成協議,則依照協議結果辦理相關手續。 3. 如果協議無法達成,主管機關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並將相關資訊列入冊送登記機關進行塗銷登記。 參考資料: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三四六二號判決
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上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之,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立法理由規定重劃後原有土地以面積過小未分配土地者,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該地應得地價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並明定協調期限及協議不成者之處理規定。藉使權利人之權益不因重劃而受損害。
規定重劃後原有土地以面積過小未分配土地者,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該地應得地價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並明定協調期限及協議不成者之處理規定。藉使權利人之權益不因重劃而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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