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6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對於因實施土地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的出租公、私有耕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註銷租約並通知當事人。這表示如果重劃後土地無法實現原租賃目的,政府機關有權註銷租約。 2. 根據前項規定註銷租約的情況下,租約承租人可以根據以下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 如果租約承租人是重劃後獲得分配土地的,可以向出租人請求補償金,金額按照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一。 - 如果租約承租人是重劃後未獲得分配土地的,則其應領取的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3. 對於因重劃而將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變為公共設施用地而訂有耕地租約的情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逕行註銷租約,並按照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一補償租約承租人,相關費用應列為重劃共同負擔。這表示將原本的公共設施用地納入重劃,租約承租人應獲得相應的補償。 參考資料: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出租公、私有耕地因實施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下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而訂有耕地租約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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