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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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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分配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及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當重劃區的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分配結果重新編號,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進行地籍測量和變更登記。同時,必須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出通知,在三十日內換領新的土地權利書狀,換領過程中免收登記費用和書狀費用。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換領新的土地權利書狀,其原有的土地權利書狀將被宣告無效。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分配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及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

立法理由重劃後之土地,其標示已因交換分合而變更,原有地籍圖冊之記載已事實不符。為便於地籍管理,爰明定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及權利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以資便民並減輕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宣告名詞
(0890113 制定)

重劃後之土地,其標示已因交換分合而變更,原有地籍圖冊之記載已事實不符。為便於地籍管理,爰明定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及權利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以資便民並減輕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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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7 條規定:「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分配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