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分配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及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
依照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當重劃區的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分配結果重新編號,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進行地籍測量和變更登記。同時,必須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出通知,在三十日內換領新的土地權利書狀,換領過程中免收登記費用和書狀費用。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換領新的土地權利書狀,其原有的土地權利書狀將被宣告無效。
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分配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及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
立法理由重劃後之土地,其標示已因交換分合而變更,原有地籍圖冊之記載已事實不符。為便於地籍管理,爰明定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及權利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以資便民並減輕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重劃後之土地,其標示已因交換分合而變更,原有地籍圖冊之記載已事實不符。為便於地籍管理,爰明定應分別區段重新編號,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及權利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以資便民並減輕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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