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分配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在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8 條規定,重劃分配的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在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的差額地價未完全繳清前,不得進行移轉或設定任何負擔。這意味著在土地所有權人尚未支付完差額地價之前,該土地是不可轉讓或負擔其他權利的。具體而言,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按時支付土地重劃所需的差額地價,以確保重劃計劃的順利進行。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承諾繳納差額地價,則可以豁免這個限制。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一塊土地在重劃後被分配給一個新的土地所有權人,該所有權人必須在移轉土地之前先支付差額地價。如果差額地價未繳清,該土地將不能被移轉給新的所有權人。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責任和義務得到履行,同時保護重劃計劃的合法權益。
重劃分配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在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
立法理由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為重劃分配土地之負擔,為免影響重劃經費之運用與重劃工作之推行,爰明定重劃分配土地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在未編清差額地價前,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以避免土地所有權人藉機移轉土地或設定負擔與第三人,逃避繳納差額地價,影響重劃經費收支平衡。
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為重劃分配土地之負擔,為免影響重劃經費之運用與重劃工作之推行,爰明定重劃分配土地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在未編清差額地價前,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以避免土地所有權人藉機移轉土地或設定負擔與第三人,逃避繳納差額地價,影響重劃經費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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