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9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條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經折價抵付後剩餘的土地應進行公開拍賣,並可以以底價的方式出售,出售的用途可以是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核准的專案用地。這意味著根據重劃計畫,可以將多餘的土地轉換為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 参考资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2. 在進行土地公開拍賣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可以決定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已設籍的居民具有相同條件的優先購買權。這意味著當有土地要出售時,居民有機會優先購買該土地。 参考资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3. 前述所提到的土地標售或讓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的限制。這表示在進行土地交易時,不需要遵守土地法第25條的相關規定。 参考资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4. 出售土地的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的評定重劃後地價。這表示在進行土地出售時,底價應按照土地評估後的價格設定,並且不能低於評估後的價格。 参考资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5. 出售土地所得的價款除了可以用來抵扣重劃負擔費用之外,剩餘的款項可以用於農村社區的建設費用。這表示土地的出售所得可以用於改善農村社區的基礎設施建設。 参考资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折價抵付之土地,扣除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土地,應訂定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 前項土地公開標售時,經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決定,得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一項土地之標售、讓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第一項所定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評定重劃後地價。 第一項土地之標售、讓售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費用外,餘款留供農村社區之建設費用。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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