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21 條規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這意味著被重新分配給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在法律上等同於他們以前擁有的土地,他們可以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和負擔相應的義務。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
立法理由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免除困擾,並使土地所有權人便於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爰明定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
與土地所有權人,為免除困擾,並使土地所有權人便於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爰明定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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