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0條的規定: 1.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的分配結果如有異議,必須在公告期間內向該管轄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能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該分配結果將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舉例:如果在農地重劃區有一塊土地,根據分配結果該土地被指定為A先生所有。如果土地所有權人B先生對此結果有異議,他必須在公告期間內向該管轄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否則分配結果將在公告期滿時確定。 2. 當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提出異議時,該管轄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進行查處。如果該異議涉及到其他人的權益,主管機關應先交給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則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處。而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的調處結果不滿意時,應當場表示異議。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通過表示異議進行調處,主管機關應在十天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 舉例:在重劃土地分配期間,土地所有權人A對分配結果提出書面異議,主管機關B應查明情況並進行處理。如果異議涉及到其他人的權益,主管機關B應先交給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主管機關B將進行調處。土地所有權人A對主管機關B的調處結果不滿意時,應當場表示異議。主管機關B應該在十天內報請上級機關進行裁決。 參考資料: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0條。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應先發交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立法理由一、重劃分配之土地,直接影饗農村居民之權益,為重視農村居民權益,維持農村社會之安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二、第二項規定該項異議之處理程序,以利執行。另為加強異議案件之處理,對於異議案件涉及他人權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先發交重劃區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一、重劃分配之土地,直接影饗農村居民之權益,為重視農村居民權益,維持農村社會之安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二、第二項規定該項異議之處理程序,以利執行。另為加強異議案件之處理,對於異議案件涉及他人權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先發交重劃區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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