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9條,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土地分配後,應立即將分配結果公告於重劃區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相關處所,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以及其他權利人。公告期間為三十日。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都能獲得有關土地分配的相關資訊,並且有機會對分配結果提出異議。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舉例的相關內容。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之,並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立法理由為使土地權利關係人明瞭辦理分配之情形,爰明定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
為使土地權利關係人明瞭辦理分配之情形,爰明定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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