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財務,應於重劃計畫書所載工程完竣後一年內完成結算並公告之,並應於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撰寫重劃成果報告,檢同有關圖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3條規定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的財務結算和成果報告的要求。根據這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在重劃計畫書所載工程完竣後的一年內完成結算並公告結果。而在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主管機關還應該撰寫重劃成果報告,並將相關圖冊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作備查。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的相關資料,台灣農業委員會(目前的中央主管機關)有一份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實施原則,其中包含了重劃成果報告的內容和格式要求。這份實施原則提供了一個模版報告以供參考,並且包含了報告撰寫的步驟和要點。根據這份實施原則的範例,重劃成果報告應包含重劃區的基本情況介紹、重劃計畫的目標與執行情況、土地使用情況分析、相關工程的完成情況、財務結算等內容。 參考資料: - 臺灣農業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施原則」,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NewsArticle.aspx?LawID=D0100505¬iceID=1218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每一重劃區之財務,應於重劃計畫書所載工程完竣後一年內完成結算並公告之,並應於完成結算後六個月內撰寫重劃成果報告,檢同有關圖冊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明定重劃區財務結算及成果報告之時機與程序。
明定重劃區財務結算及成果報告之時機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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