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規定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相關內容,下面來逐條進行釋義: 1.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第11條第1項,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而工程費則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一起分擔,分擔的比例由行政院定義。這意味著政府會承擔一部分費用,而土地所有權人則需分擔另一部分費用,具體的比例則由行政院設定。 2. 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拆遷補償費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根據第11條第2項,重劃區內的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其他被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是現代生活必需的公共設施用地,在抵銷原有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和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後,若還有不足土地,以及拆遷補償費和貸款利息,則由參與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按照其土地的受益比例共同分擔。這意味著參與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根據他們土地的受益程度,共同承擔人補充土地和相關費用。 3. 前二項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根據第11條第3項,參與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按照評定重劃後地價折抵重劃區內尚未建築的土地來支付上述費用。如果參與者沒有未建築的土地,則需以現金形式繳納。 4. 依前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根據第11條第4項,按照前一項規定進行折價抵付的土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重劃區的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但如果重劃區內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半數同意且他們所擁有的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的一半,則不適用此限制。 5. 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其超過依前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部分,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根據第11條第5項,重劃區內重劃前被規劃為建築用地以外的土地,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的土地來負擔費用。如果土地超過百分之四十,則根據第29條的規定處理。 這些釋義來自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拆遷補償費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前二項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依前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其超過依前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部分,準用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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