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調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利用情形,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地利用價值,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0條,農村土地重劃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進行調查,包括各宗土地的位置、交通情況和利用情形。同時,他們也應該估計重劃前後的各宗土地的利用價值,並且進行相互比較,來評估重劃前後的地價。這些評估結果需要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用作計算公共設施用地的負擔、費用分擔、土地交換和變通補償的標準。 根據這項法規,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進行農村土地重劃時,必須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以確定土地的實際利用價值。這有助於確定重劃後各宗土地的分配和補償標準,並且能夠更公平地進行土地交換和負擔公共設施的成本。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農村土地重劃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調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利用情形,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地利用價值,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
立法理由一、為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不因重劃而受損害,並便於作業起見,本條明定重劃分配土地,應以地價為計算之標準,以利執行。 二、目前己登記之土地,均己辦竣規定地價,重劃時原可以其申報地價辦理分配,惟鑑於此項申報地價因人而異,且因時間之變遷、土地之投資改良,致原地價多有增減。為使計算負擔、土地分配及差額地價補償公平合理,以維護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爰明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時,就重劃區土地重新評定重劃前後之單位地價。
一、為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不因重劃而受損害,並便於作業起見,本條明定重劃分配土地,應以地價為計算之標準,以利執行。 二、目前己登記之土地,均己辦竣規定地價,重劃時原可以其申報地價辦理分配,惟鑑於此項申報地價因人而異,且因時間之變遷、土地之投資改良,致原地價多有增減。為使計算負擔、土地分配及差額地價補償公平合理,以維護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爰明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時,就重劃區土地重新評定重劃前後之單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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