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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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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有關之籌備作業、重劃會組織、重劃申辦程序、重劃業務、准駁條件、監督管理、獎勵、違反法令之處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獎勵事項如下: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3. 3.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合計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面積合計超過私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可以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有關重劃會的籌備作業、組織、申辦程序、業務、准駁條件、監督管理、獎勵、違反法令的處分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定之相關法規制定。 2. 前項提及的獎勵事項包括: - 提供低利率的重劃貸款。 -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證書費用。 - 優先興建重劃區及相關地區的公共設施。 - 免徵或減徵地價稅和田賦。 - 其他有助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推行的事項。 3. 當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必須得到重劃區內超過一半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及其土地所有面積超過私有土地總面積的一半的同意,方可對整個重劃區的土地進行重劃。並且需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實施。 參考資料: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 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及說明文件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設重劃會辦理之。獎勵事項如下: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合計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面積合計超過私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立法理由為加速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明定土地所有權人得組設重劃會申請自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並比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給予獎勵。

(0911122 修正)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有關之籌備作業、重劃會組織、重劃申辦程序、重劃業務、准駁條件、監督管理、獎勵、違反法令之處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獎勵事項如下: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合計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面積合計超過私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之同意,就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六七號、第三八0號、第三九0號、第三九四號等解釋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應有法律之授權,且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增列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籌備作業、重劃會組織、重劃申辦程序、重劃業務、准駁條件、監督管理、獎勵、違反法令之處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二、原第一項獎勵事項移列為第二項規定,原第二項並配合調整為第三項。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規費名詞
  • 減徵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名詞
(0890113 制定)

為加速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明定土地所有權人得組設重劃會申請自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並比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給予獎勵。

(0911122 修正)

一、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三六七號、第三八0號、第三九0號、第三九四號等解釋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人民以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應有法律之授權,且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增列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籌備作業、重劃會組織、重劃申辦程序、重劃業務、准駁條件、監督管理、獎勵、違反法令之處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二、原第一項獎勵事項移列為第二項規定,原第二項並配合調整為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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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9 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