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8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公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和圖時,可以同時公告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進行建築改良物的新建、增建、改建以及采取土石或改變地形的行為。 例子:如果有一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在公告期間內,該重劃區的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進行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的行為,也不能進行土石的移動或改變地形的行為。 2.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例子: 如果一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在公告後,禁止該重劃區進行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以及采取土石或改變地形的行為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3. 第一項公告禁止事項不需要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的意見。 例子: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公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和圖時,可以在不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意見的情況下公告禁止進行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以及采取土石或改變地形的行為的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立法理由重劃計畫書、圖核定公告時,為防止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土地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而規避參加重劃,致影響重劃區之完整及公共設施之規劃、興建,爰規定得予必要之使用限制,其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立法理由第一項公告禁止事項係基於實際作業需要,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增列第三項規定該公告禁止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重劃計畫書、圖核定公告時,為防止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土地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而規避參加重劃,致影響重劃區之完整及公共設施之規劃、興建,爰規定得予必要之使用限制,其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事項係基於實際作業需要,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增列第三項規定該公告禁止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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