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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2.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3. 第一項公告禁止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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