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內私有土地符合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7條,農村社區內的私有土地如果符合第5條中提到的情形之一,即耕地坵形不適合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等情形,並且經過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擁有的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的一半,則可以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該管轄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665號判決意旨的參考資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目的是為了改善農村社區生活環境,透過重劃來達到農村社區的更新。重劃後的土地除了用於公共設施之外,大部分會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實現農村社區更新的目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和農地重劃條例的適用對象和農地有效利用的目的不同,因此兩者之間存在差異。另外,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並不一定與辦理農地重劃提供土地的農民相同,在這個案例中引用了尖山農地重劃的例子,認為如果以尖山農地重劃農民提供的土地抵銷本次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所需的公共設施用地,則這實際上是將前次農地重劃提供的土地無償提供給少數參與本次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人,這對於未參與本次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多數農民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根據這些參考資料,上訴人引用內政部的函釋來主張抵銷是合法的,是無法獲得法律依據的。
農村社區內私有土地符合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立法理由明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實施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條件。
明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實施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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