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5條的規定,以下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1. 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的需要。 舉例:如果農村社區土地利用方式不合理,例如農地分散、使用效率低下等問題,主管機關可考慮進行土地重劃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 實施農村社區更新的需要。 舉例:當農村社區的建築物老舊、基礎設施不足等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土地重劃來更新農村社區。 3. 配合區域整體發展的需要。 舉例:如果農村社區土地的利用方式需要調整,以配合該區域的整體發展計畫,主管機關可以考慮進行土地重劃。 4. 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的需要。 舉例:當農村社區遭受災害損壞,例如地震、水災、風災、火災等情況,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土地重劃來重建災區。 此外,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5條的第2款規定,如果需要依據第4款進行重劃,可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災區內、外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也可以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決定辦理。 以上資料參考自《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最新版本為2019年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一、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 二、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 三、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 四、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需要。 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之重劃,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災區內、外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選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之條件。 二、另為加速災區重劃之執行,且顧及地方人力之未逮,規定配合災區重建需要,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災區內、外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
一、明定選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之條件。 二、另為加速災區重劃之執行,且顧及地方人力之未逮,規定配合災區重建需要,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災區內、外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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