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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農村社區得設置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協助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及土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成果維護事宜。其組織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2. 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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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po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直縣:農社委員會 農社:更新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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