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4 條的規定: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並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來定義其組織。農村社區也可以設置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協助辦理農村社區更新與土地重劃的協調推動以及成果維護事宜。 2. 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有權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和諮詢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內政部公告第 1030302899 號) - 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內政部公告第 88.12.24 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農村社區得設置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協助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及土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成果維護事宜。其組織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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