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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籌備會提送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以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籌備會提送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以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

要旨

籌備會提送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以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

內容

一、為確認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之真意,並防止同意書遭偽造,經本部於97年10月2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爾後籌備會提送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以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

(一)檢附同意人印鑑證明書。

(二)同意書經依法公證或認證。

(三)由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確認同意書無誤。

二、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同意書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籌備會提送之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以確保同意書之真實性由內政部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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