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原有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因實施重劃予以變更或廢止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2 條規定,重劃區內原有的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變更或廢止。這意味著在進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原有的公共用地可能會被調整或取消,以符合重劃計畫所需的整體發展。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農村社區土地的合理利用,並提供更好的公共設施和空間給居民使用。 參考資料: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2 條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重劃區內原有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因實施重劃予以變更或廢置之。
立法理由明定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之規劃,應顧及整個重劃地界土地之需要,原有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已全無保留必要者,自得予以廢置;倘有部分可資利用者,則應予變更。
重劃區內原有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因實施重劃予以變更或廢止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重劃區內公共設施之規劃,應顧及整個重劃地界土地之需要,原有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已全無保留必要者,自得予以廢置;倘有部分可資利用者,則應予變更。
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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