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3條的內容如下: 1.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應代為拆除或遷葬。 以上條文指出,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中,若需要拆遷土地上的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必須公告並通知改良物的所有權人或墓主,並要求他們在30天內自行拆除或遷葬。如果逾期不拆除或遷葬,或者無法確定所有權人或墳墓主,則由相關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葬。 2. 前項因重劃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或遷葬之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之。但違反第八條公告禁止之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根據這一條文,因為重劃而被拆除或遷葬的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該獲得補償;補償的金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來確定。但是,如果違反了第八條公告所禁止的事項,則不予補償。如果由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葬,相關費用則會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3. 第一項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於拆遷時應注意古蹟、民俗文物之保存。 這一項條文提到,在拆遷時,應該注意要保護土地上的古蹟和民俗文物。這意味著在進行重劃拆遷時,需要特別關注並保護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意義的建築物或地點。 參考資料: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033)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80035)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應代為拆除或遷葬。 前項因重劃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或遷葬之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之。但違反第八條公告禁止之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第一項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於拆遷時應注意古蹟、民俗文物之保存。
立法理由一、施設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時,應行使用之土地上,遇有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其所有權人或墓主每延不拆遷,致延誤施工進度,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處理程序,以利執行。並規定若遇有其所有人不明之無主墳墓,應代為遷葬。 二、第二項明定因重劃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或遷葬之墳墓,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其補償數額予以補償,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葬之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但違反本條例第八條公告禁止之事項者則不予補償。 三、農村地區往往保有古蹟及傳統民俗文物,鑑於政府對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日益重視,爰於第三項規定於拆遷土地改良物時應注意保存之。
一、施設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時,應行使用之土地上,遇有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其所有權人或墓主每延不拆遷,致延誤施工進度,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處理程序,以利執行。並規定若遇有其所有人不明之無主墳墓,應代為遷葬。 二、第二項明定因重劃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或遷葬之墳墓,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其補償數額予以補償,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葬之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但違反本條例第八條公告禁止之事項者則不予補償。 三、農村地區往往保有古蹟及傳統民俗文物,鑑於政府對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日益重視,爰於第三項規定於拆遷土地改良物時應注意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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