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要旨
公有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要旨
公有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內容
國有土地參與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抵充地認定,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惟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