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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公有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要旨

公有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內容

國有土地參與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抵充地認定,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惟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有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由內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