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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公有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要旨

公有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內容

國有土地參與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抵充地認定,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惟實際作為公有道路、溝渠、河川使用者,應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勘定後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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