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村社區更新先期規劃地區辦理規劃,尚未經核定實施,將來辦理重劃時,其工程費分擔及建築用地以外土地應提供負擔比例,當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
要旨
農村社區更新先期規劃地區辦理規劃,尚未經核定實施,將來辦理重劃時,其工程費分擔及建築用地以外土地應提供負擔比例,當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
要旨
農村社區更新先期規劃地區辦理規劃,尚未經核定實施,將來辦理重劃時,其工程費分擔及建築用地以外土地應提供負擔比例,當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
內容
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第1項明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及同條第5項明定:「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百分之四十土地,…。」。復查本案目前僅於先期規劃作業階段並未經本部及行政院農委會核定開始實施,將來辦理重劃時,其工程費分擔及建築用地以外土地應提供負擔比例,自當依上開條例第11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