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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田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分配原則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農田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分配原則

要旨

農田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分配原則

內容

農田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如何辦理分配乙案,同意參依本部73年7月2日台(73)內地字第239866號函辦理,復請查照。

附:內政73年7月2日台(73)內地字第239866號函主旨:關於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如何辦理分配一案,本府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擬依下列原則辦理分配:

(一)農田水利會所有土地於重劃後優先指配於重劃區內新設農田灌 排渠道(不包括重劃區內市區排水專用渠道)應以農田水利會重劃前仍供農田灌排渠道之土地為限(包括水、溝地目及重劃前已作灌排渠道使用之其他地目土地不包括已報廢灌排渠道)因基於重劃後對水利用地並無受益,故此部分土地,不計扣負擔。

(二)其他農田水利會參加重劃之土地分配於建地者,仍依一般計算負擔之公式扣負擔。

二、(刪除)(按: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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