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改以現金繳納者及第十六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重劃區重劃分配之土地,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限期辦理遷讓而逾期不遷讓者亦同。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1條規定,依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的差額地價和遷讓期限限期遷讓的重劃區土地,經限期繳納或逾期未繳納時,可以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該條例,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限期內未繳納差額地價或未在限期內進行遷讓,主管機關可以將這些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意味著法院有權介入,強制土地所有權人履行繳納差額地價或進行遷讓的義務。具體執行的方式和程序可參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的相關規定。
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改以現金繳納者及第十六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重劃區重劃分配之土地,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限期辦理遷讓而逾期不遷讓者亦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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