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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改以現金繳納者及第十六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重劃區重劃分配之土地,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限期辦理遷讓而逾期不遷讓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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