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疇,包括中央的內政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表示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事務上,相關的行政權責分配給相應的政府機關來執行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明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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