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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25租約屆滿前讓與所有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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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5 條的規定,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將其所有權讓典給第三人時,原本的租佃契約仍然有效,且受讓受典人應與原承租人一同申請租約變更的登記。範例:如果A是出租人,B是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前,A將土地所有權讓給C。根據該條款,承租人B的租約對於新的土地所有人C仍然有效,他們應該一同申請為租約變更的登記。

立法沿革 2

(0400525 制定)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

(0721209 全文修正)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

  • 所有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400525 制定)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

(0721209 全文修正)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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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5 條規定:「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