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5 條的規定,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將其所有權讓典給第三人時,原本的租佃契約仍然有效,且受讓受典人應與原承租人一同申請租約變更的登記。範例:如果A是出租人,B是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前,A將土地所有權讓給C。根據該條款,承租人B的租約對於新的土地所有人C仍然有效,他們應該一同申請為租約變更的登記。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
在耕地租期屆滿前,出租人縱將其所有權讓典與第三人,其租佃契約對於受讓受典人仍繼續有效,受讓受典人應會同原承租人申請為租約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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