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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39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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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9條,當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需要按照政府公告的物價指數對前一次移轉時申報的地價或原規定地價進行調整。根據提供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和舉例: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9條,移轉土地時需要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並且在計算之前,需要將前一次移轉時申報的地價或原規定地價按照政府公告的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具體的範例可以是根據前一次移轉時申報的地價或原規定地價,查詢政府公告的物價指數,再按照物價指數調整的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內容,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政府公告的物價指數和相關案例,所以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數據來進行計算和解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430815 制定)

地價稅逾期尚未繳納者,依左列規定處罰之:   一、逾期滯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   二、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加徵百分之六。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仍不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0470624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超過前條限額時,應於本條例施行二年內自行出售。逾期未出售者,當地主管機關得徵收之,整理後放領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

(0530127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都市建設發展之需要,選擇適當地區施行區段徵收。   前項徵收地價之補償,應按照市價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其漲價部分,準用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0570126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都市土地,應分別區段、地目、地價等級,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及市價,每年編製土地現值表一次,提經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予以公告,作為都市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申報土地現值之參考。

(0660118 全文修正)

前條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0750617 全文修正)

前條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立法理由本條未條正。

(0430815 制定)

地價稅逾期尚未繳納者,依左列規定處罰之:   一、逾期滯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   二、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加徵百分之六。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仍不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0470624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超過前條限額時,應於本條例施行二年內自行出售。逾期未出售者,當地主管機關得徵收之,整理後放領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

(0530127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都市建設發展之需要,選擇適當地區施行區段徵收。   前項徵收地價之補償,應按照市價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其漲價部分,準用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0570126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都市土地,應分別區段、地目、地價等級,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及市價,每年編製土地現值表一次,提經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予以公告,作為都市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申報土地現值之參考。

(0660118 全文修正)

前條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0750617 全文修正)

本條未條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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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39 條規定:「前條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