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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平均地權條例第43條的解釋。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為妨礙都市建設之使用者,除責令恢復原狀外,處土地使用人一千元以下之罰鍰。
房屋連同基地出租時,除基地租金適用前條規定外,房屋租金以不超過該房屋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房屋價額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估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條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承租人不得轉租、頂替,其有轉租、頂替者,應終止租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轄區內土地移轉登記,應每年檢查一次,遇有逾期不申請移轉登記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購買荒地或空地,未經改良利用或建築使用而出售者,就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加徵百分之十。 私有荒地或空地,經改良利用或建築使用而移轉所有權者,就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減徵百分之二十。 前項改良利用或建築使用,應以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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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原第四十三條刪除。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及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規定,農地已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故荒地如符合規定者,已無加減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三、為促進空地荒地之有效利用,原第二十六條及土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七四條已有限期使用逾期仍未使用加徵空地稅、荒地稅或照價收買之規定,其政策效果遠較原第四十三條為大,在政策上實無採行雙重懲罰之必要,爰將原第四十三條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為妨礙都市建設之使用者,除責令恢復原狀外,處土地使用人一千元以下之罰鍰。
房屋連同基地出租時,除基地租金適用前條規定外,房屋租金以不超過該房屋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房屋價額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估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前條出租之公有建築基地,承租人不得轉租、頂替,其有轉租、頂替者,應終止租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轄區內土地移轉登記,應每年檢查一次,遇有逾期不申請移轉登記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購買荒地或空地,未經改良利用或建築使用而出售者,就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加徵百分之十。 私有荒地或空地,經改良利用或建築使用而移轉所有權者,就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減徵百分之二十。 前項改良利用或建築使用,應以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為限。
一、原第四十三條刪除。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及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規定,農地已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故荒地如符合規定者,已無加減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三、為促進空地荒地之有效利用,原第二十六條及土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七四條已有限期使用逾期仍未使用加徵空地稅、荒地稅或照價收買之規定,其政策效果遠較原第四十三條為大,在政策上實無採行雙重懲罰之必要,爰將原第四十三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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