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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44 條(增值稅之退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之農業用地,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者,依法退還其出售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
  2. 前項土地被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補償地價後,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者,依法退還徵收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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