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出售自耕農地,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並無面積、地目之限制
要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出售自耕農地,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並無面積、地目之限制
要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出售自耕農地,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並無面積、地目之限制
內容
一、本案出售自耕之農業用地及另行購買自耕之農業用地有無面積限制乙節,查為鼓勵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促進農業現代化,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對自耕農另購農業用地者,均無面積之限制。
二、所謂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係指出售之土地及另行購買之土地均為農業用地而言,並非指地目或等則相同之土地。
三、(略)(按: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